法院认为,尽管上诉人对手手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根据《民法通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等相关规定,上诉人作为参加户外集体探险的当事人仍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因此,法院酌情确定,驴头在该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作为发起人,应比其他参与人适当多分担责任,故补偿手手父母3000元,另11名驴友各补偿2000元。 还是不理解 钱,买不来同伴的生命,所以多少不重要,如果可以让生命重来,倾家荡产也在所不惜 只是,天灾带来的祸,需要同行者分担民事责任的条款,不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