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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网站上看过这个案子的报道,不知道案件最新进展如何,有关当事人是否上诉了?无论最后结果如何,这个案子肯定会对户外运动以及所有“自愿承担风险”的类似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在中国现有国情下,大众参与这种带有一定风险性质的自助旅行普遍缺乏保险意识,所以很难做到象国外那种真正意义上的“风险自负”,如果以后出了事情,都按本案判决书上所认定的事实以及所援用的法律来处理,未免在法律意义上来说有失公平。但在无法援用恰当的法律以及认定全部事实的情况下,只能以主审法官的“内心确信”原则行事,法律其实在很多情况下就是一门权衡的艺术,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看得出来,本案法官显然认为生命权高于一切,这当然也无可厚非,但关键是判决书中的所有论述有很多矛盾之处,难以自圆其说,楼上有同学的回贴已经指出了。

本案的关键是在于,作为领队和参与活动的其他成员是否对于死者负有责任?而负有责任的前提是,是否具备侵权行为的主客观要件(个人以为,判决书引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是不恰当的)。判决书也认定,具备侵权行为须具备几个条件,其中最关键的是他们的行为:一、是否有过失;二、是否在违法?先说领队,判决书认为选择多雨季节出行,选择河边扎营等行为足以认定其有过失,这里的过失应当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可做为领队,在没有任何法定资质证明的前提下,如何认为他应当预见呢,尤其是山洪暴发,是属于不可抗力,发生概率极小,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此地多发山洪而且为大众所知,做为一个正常人应当预见,那领队才负有这方面的责任。至于其他人,就更不是“应当预见”了。是否违法的问题,判决书认定其从事了不具备法定资质的赢利行为,而且是推定的,就更近乎荒诞了,根据法不禁止则自由的原则,组织本次活动并不违法,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有赢利行为,怎可“推定”其为赢利呢?

总之,个人感觉,此次判决罗列一大堆理由,不如根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考虑到死者生命权丧失,以及家属生活困难等因素,由参与此次活动的人公平分担,调解达成损失分担为好,这样无论对各方当事人,都更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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