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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是对户外活动,以及户外商业的沉重打击,对于商业性户外活动也肯定有影响,会导致活动质量的迅速下降.
要做到徒步爱好者里网球最好,         网球爱好者里游泳最好,         游泳爱好者里排球最好,         排球爱好者里羽毛球最好,         羽毛球爱好者里足球最好,         足球爱好者里乒乓球最好,什么?你都厉害?!我倒,来咱俩弹玻璃球。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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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个帖子,想想定向赛110元,身上冷汗一身一身滴.定向费用大,不提前收又不行,看样穿越者得定向赛.......

这个案子牵扯很多,安全的问题也不是单一组成的.有个事一直没看明白,那60元到底是什么钱?这涉及到这个活动到底是一个商业活动,还是一个AA制的活动,还是一个现在非常普遍的假AA之名行商业之实的活动.

记得小时候每个学校都有春游啊,秋游啊什么的,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一个学生活动中受伤了,学校被告了,渐渐的全国的学校没了各种游玩,把学生圈在学校里,现在受伤害最大的就是全国的学生了.但是孩子的天性好玩啊,就有个别孩子们私下相约偷偷出去,结果学校没事了,事故不见少.

(以上观点纯属个人胡言乱语,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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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7.9案件的看法-点析驳长弓挽月对AA制的理解(转贴自8264)

昨夜很晚了,一直看关于南宁7.9案资料。忽然看到长弓挽月的帖子,长的一塌糊涂,感觉长弓君是从事律师或者相关行业的,很善于将人的思维纳入他的管道,然后顺着那些让你似懂非懂的专业术语,把你绕的云山雾海,你又说不出他哪不对,既然说不出否,那就只有是?

  当时我也糊涂了,只是感觉哪不对,又一时无法形成自己的思维,干脆睡觉。

  长弓君的帖子,让我印象最深的是他对AA制的定义。他认为,AA制A掉的是钱,责任是不A的,要按照AA群体内各自分工的大小来A责任。

  我想,这是长弓君的理论?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对法没有研究,也说不出那么多的理论术语。但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在社会混了20来年的将近40岁的普通公民,来谈谈自己的看法。至少到今天为止,我还没有听说我国法律对AA制如何定义的,我所理解的AA,都是现实社会公众约定俗成的看法。

  AA制的本质,是独立个体组合成一个群体,其本质依然是个体的。如果把a看成个体,把A看成群体,那么就是a1,a2???组合而成A。

  而AA制如何形成的呢?我想这是社会关系进化的自然结果。设想去吃饭,如果单个买单,那么只能吃一个菜,而10人带着各自不同的菜凑在一起吃,那么品种丰富的多,营养均衡的多,气氛快乐的多,那么AA制对每个加入个体来讲,就意味着同样的付出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同样延伸到户外运动,更有了不凡的意义。单个出行,无论包车,吃饭,对抗自然灾害,克服障碍,防贼防盗等各个方面,单个的力量是薄弱的,而单个组合成群体之后,不仅出行成本下降,出行品质提高,出行安全性更得到大大加强,这就是AA制在户外界盛行的原因。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潜规则,那就是不仅属于自己该花的钱自己付,属于自己该负的责任也自己担。这本身很合理,本来是单个出行的,自己花自己的钱,自己负责自己的安全,天经地义。而为了更高的收益,若干朋友自愿组合,于是a1a2a3`````组合成大A,同时也产生了分工,善于烹饪的管吃,善于管钱的理财,善于组织的进行协调,为了群体的管理方便,以便获得更高的收益,于是产生了领队。但其本质依然是不变的,自个花自个的钱财,自个负责自个的安全,只是把这些融入到一个大团队中,难道不是这样么?而团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依然彼此是独立的,只是增加了彼此道义,道德上的关怀,协作,友爱,帮助???

  至于领队的产生,本质上是分工,一般由某方面能力较强的那位担任,领队的产生,是由群体信任度以及本人的奉献精神共同产生的结果。而在这个团体中,领队依然A着属于自己的那份钱,却承受着更多的压力,工作,当然,他的付出也不是完全没有回报,他赢得了大家的尊敬。至于户外网站出行形式最多的领队召集制,依然不能脱开领队是大家共同选举共同认可这个结果,因为在召集面前,你报名意味着你认同,只是秩序有些不同。

  那么,可以结论,在AA群体形成之前,其金钱,责任各方面都已经是清晰的,独立的,带着这些独立性,整合成一个群体。所谓的户外潜规则,本质就是个体出行性质不变,形式变成抱团出行。

  以上是谈的我以及周边群体对AA的理解,下面来看一下长弓君对AA制的理解。

  长弓君首先把AA团体看成一个整体,而其个体是由这个整体分割的结果,也就是说A分割成a1,a2???,而不是我前面所说的由a???组合成A。那么根据长弓君的理论,既然A分割成a???的时候,金钱等分,为何责任不等分呢?这是我不明白的地方。一旦有事故,责任要根据分工职责来分,一般来说能力是领队最强,那么就是能力最高的担当责任最多,既然这样,金钱分割怎么不通过钱多的承担多些,钱少的承担少些这样来划分呢?整个一个莫明其妙!自相矛盾!

  最根本的,长弓君根本的错误在于,他认为AA群体的金钱,责任是一个整体,于是成员任何一人出问题,就意味着整体出问题,这个后果要这个整体来承担,于是产生了出事故人人有责这样的结论。

  这是一个完全概念性的区别。

  公众的理解:AA制是各自带着本身的消费,风险进行组合抱团,因此不管团体形成前还是形成后,团队有多大,任何阶段是清晰的,消费自理,责任自负,风险自担。——这个,才是符合常理的AA制,所以就有了免责。

  长弓君的理解:AA制团体首先是一个整体,一开始,消费,责任,风险是整体的不清晰的,需要分割。——这个让我难以理解,这叫分A制,不是AA制。

  我孤陋寡闻,不知道法律法规现在有没明确对AA制做出定义,若有,我将虚心学习。

  但想,若现在没有,将来出现的话,任何法规的形成都是多数民意的深化。

  我不知道影响7.9一审判决的因素是什么,但我直觉是受了什么影响,包括舆论,概念等等,因为在一个法制不甚健全的社会,影响判决的因素很多。

  假若按照长弓君的理论来发展户外,一个出行团体内任何人都要为其他人的安危负法律责任,而且能力越强责任越多,金钱消费却是不论贫富均摊,试问,还有谁愿意参加这样的团体?别说高风险的户外运动,就是朋友聚餐AA喝酒我都不敢参加,指不定哪位在酒桌上出现疾病突发意外状况,岂不陪坐的都要倒霉?约朋友逛个街都要时刻担心逛游摔跤?还有哪位经验丰富的老驴愿意出头来指导大家,帮助大家,勇于付出担任领队?就算没有领队,三五好友结伴出行我都不敢了,哪位出问题大家连坐。你愿意?我愿意?他愿意?如此这般,今后将不再有户外群体,只有独驴,这是健康阳光的户外产业的大倒退,是社会的大倒退,是人际关系的大倒退,是建设一个和谐社会的大倒退!

  假若按照长弓君的理论,任何人参加户外都可无忧,反正消费大家均摊,自己出事有别人兜着,比保险还保险。参加人员会降低严格衡量自己能力是否可以出行的标准,反正出事赖着大家,怕啥?天,结局是严重增加户外隐患。再则,老驴会想,俺自个不会走?非得带着新驴劳心劳力不说,还得为你的安危负法律责任?我吃饱了撑着,你是我大爷?欠你的还是咋的了?得了,自个走算了,最多也就是约上几个信得过的同等老驴一起走。而那些新人,或者半新人怎么办呢?该走的他还是会走,于是没了老驴引导指挥,可想而知在户外会发生什么事。

  7.9案件一审判决带来的影响是什么?我不想多说了,明眼人自然明白。

  支持上诉。二审不行那就上访!钱不够?放心,全国的驴友帮你们兜着。

  还有那12个二愣子听着,你们几个不是赢得了全国驴友的同情,你们受到的道义谴责不会因此消失。全国驴友支持上诉,说小的是自私,为了今后还要钟爱的驴行,说大的那叫维持法制判决,期待一个法制社会。而不是同情你们,帮你们卸掉责任。好好学习做人吧!

  本人申明,二审判决若不更改,哪怕被告还有1分法律责任,日后我将不会带任何人出行,哪怕老驴结伴出行没有领队我也会慎之又慎,户外是我自己的选择,我明白风险,所有后果我自己承担,不需要拖累别人。同时,我也不会承担本不属于我的,他人的责任。

  期待二审彻底翻案,被告完全无责。

  对于遇难者的赔偿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技术手段解决。

  在此,沉痛哀悼7.9遇难者。再次提醒广大驴友,户外存在风险,请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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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驴友”死亡事件再起波澜 11名被告提起上诉(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陆原)曾在国内“驴友”界引起极大反响的“7·9‘驴友’死亡事件”再起波澜。昨天下午,一审中的11名被告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委托南宁市建邦律师事务所申素律师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要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者进行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上诉状中,11名上诉人在阐述事件起因等情况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并有重大事实遗漏;原判认定梁某某是这次户外探险活动组织者没有充足证据;原判将“AA制”自助出游活动推定为具有营利性质的违法活动,既缺乏稳固确切的证据为推定根据,也缺乏推定的法律依据;原判依据侵权行为法,判定上诉人承担侵害死者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因不具备法定要件和违背事实不能成立;原判以主观过错大小、事发当时的客观条件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本案的民事责任,是不恰当的;原判将队友间自救与救人判定为可以用来衡量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义务,不单是错误的,也是极其有害的。

  他们说,户外探险活动具有高危性、自愿性、自担性的特点,故自甘冒险适用于自助性质的户外高风险探险活动及参加者。在侵权行为法理中自甘冒险是指,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风险,依然冒险行事,风险却恰好发生。自甘冒险与过失相抵极为相似,在两者中,受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均具有过失。而且,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当受害人自甘冒险时,通常通过过失相抵制度对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进行相应的减轻甚至免除。本案中,山洪导致骆某等人死伤事件,就是一起自甘冒险行为所致的伤亡事件。

转载或引用务请标明“中国户外资料网”,本文网址:http://www.8264.cn/19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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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时光在2006-12-6 8:53:19的发言:

<<是不是以后朋友之间约着逛街,吃饭,出了事都得赔钱啊。>>

前几天看中央2台报道,甲到乙家喝酒,甲喝完酒回家走路摔死了,法院判乙承担20%责任.照此逻辑以后朋友之间约着逛街,吃饭,出了事都得赔钱。

中国的法律越来越可笑了,哈哈哈,从今天起再请客吃饭,只能在某饭店偶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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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猛犸向”先生关于户外商业化和纯AA制的一些论断来源:中国户外资料网 作者:摇

引用A:摇滚虎:(法院判罚)再一次体现中国法律的简单粗暴和野蛮;可以明确地说:这个判决显失公平;这样的判决并不能正确地引导户外活动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反而,其直接结果是诱导中国户外进一步走向赤裸裸的商业化和暴利时代;此结果,正所谓几家欢乐几家愁;相信以后更多是将是AA制的结伴游,保险和免责手续将成为行前的重要程序

  引用B:猛玛向:本人并不赞同摇滚虎的观点,但绝对不是因为我是职业户外人,要知道上述案例悲剧发生最根本原因是组织者和参加者根本就没有户外经验,在临时组队的活动中事先也没做好计划和安排,甚至连保险也没有购买!领队更是犯了个严重错误,选择在危险位置露营,最终导致一人死亡的事实!究其根本原因是如今大多数驴友习惯了这种组队方式(因为AA制的确花费很少),当然对老驴来说可能并不是什么问题,出发必定做好充分准备,也有一定经验和应变能力,但对那些从未户外过的新驴来说这样做无疑是拿生命去冒险,尤其是一群都没有经验的人结伴出行更象是集体自杀!本案中那些生存下来的人到算是意外!至于“这样的判决并不能正确地引导户外活动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反而,其直接结果是诱导中国户外进一步走向赤裸裸的商业化和暴利时代~~~”本人更是不敢苟同,商业化为户外活动带来的绝不是副面影响,反而会促进户外运动健康有序的发展!让更多的人改变对户外活动很危险的偏见!有机会接触健康的户外生活,相信专业的户外活动组织带给大家的是更多安全保障!而这些专业户外操作公司用其提供的服务去获得利润也无可指责,要知道所有这些服务都是事先经过充分准备,行内话讲:我们职业户外人是探险不冒险!也绝不会从事没有准备的户外活动!

  本文正文:

  本人并不赞同猛犸向的观点,但绝不是因为我不是“职业户外人”,要知道上述案例及其“显失公平”的一审判决是有多种因素和多重背景的,既不能简单粗暴地将责任一概推卸给活动的召集者和策划组织者;也不能因为此次安全事故就简单地认为凡是纯粹AA制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就是“根本”没有户外经验;更不能因为有这件事的发生就彻底否定和抵制AA制这种形式,而顺手将所有的户外活动揽到商业化操作和变相旅游的胯下。事实上,也并不是商业化了的户外活动就一定有安全经验和安全责任心,安全和利润的天平未必然就会一直保持平衡状态;也许更多了些逃避安全责任的手段或技巧而已。也不是给所有户外的头上加个“婆家”就能够避免悲剧发生,相反,那样的的户外也仅仅多了推委和扯皮而已。另外,唯一能让“监管机构”和“商业化户外”睡得好觉的方法就是不断提高安全成本,所形成的“过度安全成本”最终将转嫁给商业化户外的消费者。至此,中国户外完全变质,而最终结果实质上仍然是“有人为安全买单,没人为安全负责”。请不要否认我的预测,这本来就是中国的特色。

  至于一审的判决,首先稍微熟悉户外运动的人都能理解到此判罚的“显失公平”;户外运动(或活动)在中国发展这么多年,其本身存在的风险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合理性和可控性,也是户外活动的潜在魅力的构成要素之一。没有任何一个户外爱好者敢说户外风险系数为零。户外运动或驴友活动开展这么多年,出现事故也不是第一次,常常听说登山的山友、徒步穿越的驴友或者溯溪爱好者、甚至“深蓝大道”的暴走族受到来自自然或者人为的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出现极端情况(被害或者遇难)——注意:这里面相当大部分还是商业化的户外行为——然而并没有受到来自于公权机构对当事人的“依法惩治”,偏偏对这个AA制的小团队下如此重手。

  世人皆知,我国的现行法律并不完善,正在酝酿且颇受争议的《旅游法》也无章节或条例干涉自助性质的户外活动。这恰恰给了法院左右皆可租寻的空间,就看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和影响手段了;此案中丝毫不提AA制本身包含的责任分担和风险自负的意义,却一味对发起人的资质和动机进行“有罪推定”。公诉方认为梁某“无营利活动的资质是违法行为”。我认为这完全是扯蛋!那么商业行为有了营业执照就算不违法了么,就不用赔了么??约上好友(驴友或亲友)一起出门远游又算什么喃?

  其次,公诉方反复强调梁某有一定的“主观故意”,并将其置于“加害方”地位,这明显是一个严重的误判,谁都知道哪个有毛病才希望队友出事,如果真的是“主观故意”,那就是“故意谋杀罪”,简直可以枪毙了——再次,公诉方基于“梁某未能举证有费用盈余和事后无退钱以及出具财务报告”而推定梁某属于营利行为,这确实是梁某对法律的无知造成的大错(不管是否有此事故都不应该糊涂地用掉这60元钱),但法院仅依此一点就判罚16万元是依据不充分和量刑过重。法院“有意地”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点,即组织者的动机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不存在营利动机,既没有营利的目的,也没有产生营利的效果。显然,又是一个严重典型的“有罪推定”——先说你有罪,再给你找证据往头上笼!而“有罪推定”在我国的法学界早在2001年前就被拚弃了。

  说白了,此案最大的悲剧和引爆点并不在于安全事故本身,而在此案的判罚严重地“显失公正”,是对法律的亵渎和对公正的践踏,这样的判罚确实也给自助游的组织者和爱好者泼了瓢冷水,同时也让意欲对户外活动实施商业化侵染的人几乎看到一线暴富的生机,竟不禁暗自窃喜,正可谓“几家欢乐几家愁”。其实,需要提醒各位驴友的是:营业执照并不等于户外资质。正在规划中的户外领队资质培训及未来的《户外领队资质证书》的发放,也似乎没有局限于商业化户外,而且商业化操作也并不等于安全出行。

  在这里,作为纯AA制自组织式团队的驴友,我们“九九驴友”的良好传统也许可以提供给大家借鉴一下:

  1.出行前,认真策划,反复研究路线,行程推演以小时计,关注每个可能的细节;   2.每次的行程要经多次讨论,凝聚大多数驴友的经验和智慧,让大家都有参与的快乐;   3.行前进行各阶段的风险评估和提出安全预案,并有相应的安全装备或药品准备;   4.户外活动的乐趣本身包含对户外规律的探索和求证;不管是组织者还是参加者,都应该加强户外知识的学习和认知;   5.纯AA制户外活动的参加者和发起者不仅仅是金钱上的均摊,更重要的是责任、义务和风险的共担;   6.组织者和服务组向你提供的无偿服务,但并不是你的保姆,也不意味着你没有话语权,在安全上每个人都有否决权;   7.户外活动理性化,身体力行地尝试自己喜欢的活动,组织者和召集者没有任何权力勉强或说服他人参加活动;   8.纯AA制自助式团队的出行必须出示保险证明,并以书面文件的形式申明“结伴自助游”的性质以及“风险自负”的原则;   9.纯AA制自助式团队必须要有独立的财务机构,组织者和发起者回避介入财务,会计和出纳必须严格分开,并随时记帐;   10.纯AA制自助式团队的出行人数再少都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员”,但并不意味着负安全全责;   11.不管是领队还是分队长,都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心,要有一定的宽容能力,随时注意队伍的情况和队员的健康状态;   12.自我意识太强,不能融入队伍,私自活动或把驴友当旅游团等吃要喝的,带有情绪化的参加者应予坚决剔除;   12.老驴数量不得低于2/3,出行队伍的陌生驴友不能大于20%;男女比例不得低于6:4;队友之间相互关怀,互相帮助,经常交流;   14.装备适度,重实用,重安全,不拼档次;严禁队友进行装备攀比;长途徒步必须接受统一安排负重和混帐;长期进行各种形式的体能训练;   15.其他一切可以让“九九驴友”出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加入“九九驴友”。

  显然,户外活动的安全性与是否商业化无关,重要的是采取实际的措施来保障安全,用科学的策划来降低户外风险,AA制的自助式户外更能够促进户外运动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AA制的自助式户外同样也能够带来健康、安全、信心和快乐!AA制的自助式户外绝不会从事没有准备的户外活动!

  户外属于每一个热爱大自然、热爱生活的人,属于每一个懂得珍惜生命、享受自由的人,而不只属于所谓行内人士的专业运动!

  户外运动的寒冬也许到了,但并不意味着就是商业化和暴利的春天来了~~~

  九九驴友:摇滚虎

  2006年12月2日

转载或引用务请标明“中国户外资料网”,本文网址:http://www.8264.cn/19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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