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户外事故及反思] 驴友组织者不必担心承担赔偿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疯滑雪    时间: 2012-1-14 23:01     标题: 驴友组织者不必担心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每年都有驴友意外伤亡的报道,时而也发生在我们身边,往往其中不少有将官司打到法院的。纵观那些案例,少有组织者败诉的,基本上都是伤亡者或家属败诉。理智地思考下,这类案件,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而应属于侵权范畴,也就是说这类案件责任归属和赔偿问题,应受侵权法律的调整。驴友爬山或滑雪等应属于自助式户外运动,应当受侵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不受合同法的制约。
     自助式户外运动特点:活动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个或数个组织者或称领队负责安排活动路线、出发时间和行程等事宜,组织者同时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于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力;活动费用由参加者平均负担,即所谓的“AA制”,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至少要满足三个要件:有损害结果;有过错行为;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自助式户外运动不属于经营活动,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群众性活动”的一种,领队属于活动的组织者,仅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醒注意义务、合理范围的救助义务等。只要组织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欠缺上述侵权损害赔偿要件,就不构成侵权,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要担心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法律归根结底,是公平的,毕竟你给众驴友带来了欢乐,法律也要维护和保护你的无偿付出的崇高义举的。

作者: 小慢    时间: 2012-1-15 17:59

本帖最后由 小慢 于 2012-1-15 18:04 编辑

承担责任不妥

完全不担责任也不妥

多数户外活动是作为一个整体行动的 领队的决策很有可能对个体的利益有影响

比如召集上百人爬山 不对参加人员进行筛选,路线又有一定的危险性 如果出了问题 领队多少应该受到责备吧?

打个比方 你半夜免费搭车 走到半路下冰雪 路面很危险 可是司机坚持决定继续往前开 这个时候 当然 你可以做出下车的决定 可以确保安全 可是半夜 冰雪 高速路上 有几个人最终会下车呢?  多数人会心存侥幸 或者跟着大多数人的行动 。。。这种情况下 如果出了车祸  你觉得司机是否有责任? 或者乘客如何才能与司机博弈 在做出决定的时候 争取自己的利益? 难道只有下车唯一选择?

还是看两点

1 决策不能光是领队拍脑门决定 既要考虑到户外活动本身应该有的原则 也要考虑到每个人的利益 领队可以服众 但不能做一言堂

或者换个说法 要弱化领队的权限 或者再换个说法 要减少领队肩上的责任  


2 没有明显过错

在这个前提下 才能说 自助式的户外活动 领队可以免责




欢迎光临 大连穿越者户外论坛 (http://47.57.126.114/) Powered by Discuz! 7.2